《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然而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常会遇到派遣员工没有办离职手续,或者不给用工单位任何通知就擅自离开岗位从此不来上班,给其打电话也无法联系上,能联系上的也以各种理由拒绝回来办理手续。由此给客户单位造成了很大的损失,遇到这种情况有些客户单位自己承担了损失,有些客户单位干脆不管直接把损失推给我们承担。对于这种情况客户单位和我们都处于两难的境地,既不能违法在员工入职时收取押金,又不能无期限承担损失。怎样才能合法的规避这些风险?这就需要我们在员工入职时针对公司规章制度方便加强培训力度,另在劳动合同中合法的约定关于离职的事项,对于员工无故离职造成损失的可以请求仲裁赔偿。以此来维护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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