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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履历有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来源:触摸屏人才网 时间:2015-12-07 作者:触摸屏人才网 浏览量:

  某集团招聘1名分公司总经理,猎头公司推荐了刘先生,刘先生顺利通过了试用期,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后来,刘先生的工作出现绩效下滑等问题。同时,人力资源部了解到刘先生工作经历有虚假成分,公司要求解除刘先生的劳动合同。刘先生认为自己是正式员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要求劳动局仲裁,要求公司经济补偿。

  公司因为员工履历有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请结合本案例分析。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合同中一般有签订合同的先决条件: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的全部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证明、个人履历、工作经历、学历证明、个人身体健康证明等)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的隐匿和虚假信息。如果违反,可以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法第八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本案中刘某入职时并未如实填写个人履历表,并提供了虚假的工作经历,其做法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自订立劳动合同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中,“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实情,诱使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刘某向公司提供虚假的工作经历,致使该公司与其签订待遇不错的劳动合同,可以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该法第三十九条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注明文章转自:触摸屏人才网www.tp18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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